【收藏】發票“備注”欄到底應該怎么填?
發票是生產經營中不可缺少的部分,今天,小編就和大家一起聊一聊“發票的備注欄”。
什么是發票“備注”欄?
發票指一切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所開具和收取的業務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也是審計機關、稅務機關執法檢查的重要依據,而發票中的“備注”欄則是對某一交易事項進行補充注解說明的信息。
發票“備注”欄下方有“銷貨單位(章)”,發票專用章應該蓋在此處,即“備注”欄。其最大可容納230個字符或115個漢字。
發票“備注”欄應如何填寫?
運輸事項要求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停止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9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發票時應將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等內容填寫在發票“備注”欄中,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
差額征稅開票
此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四條作出了如下相關規定:
按照現行政策規定適用差額征稅辦法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財政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通過新系統中差額征稅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扣除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不含稅金額,“備注”欄自動打印“差額征稅”字樣,發票開具不應與其他應稅行為混開。
提供建筑服務
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銷售不動產
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填寫不動產名稱及房屋產權證書號碼(無房屋產權證書的可不填寫),“單位”欄填寫面積單位,“備注”欄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出租不動產
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注”欄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代收車船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開具增值稅發票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51號)規定,保險機構作為車船稅扣繳義務人,在代收車船稅并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增值稅發票“備注”欄中注明代收車船稅稅款信息。
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規定,代開發票崗位應按以下要求填寫專用發票的有關項目。“備注”欄內注明增值稅納稅人的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
以上列舉“備注”欄應填寫的信息,也是取得發票的納稅人需要重點審核的內容,依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增值稅扣稅憑證,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和完稅憑證(包括代扣代繳稅收通用繳款書)。納稅人憑完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綜上所述,增值稅發票要按照現行相關稅收法規要求,開具或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對經常發生以上交易事項加以關注,規避由此帶來的未按規定開具處罰和進項稅額不得抵扣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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